1.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丹参提取物(50.0%丹酚酸B-普通)的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保质期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唇形科鼠尾草属植物丹参(Salvia miltiorrhiza Bge)为原料,经提取、过滤、浓缩、干燥等工序制成的提取物(50.0%丹酚酸B-普通)。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20年版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20年版 四部 通则0982 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20年版 四部 通则0841 炽灼残渣检测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20年版 四部 通则0821 重金属检查法
GB16740-2014,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保健食品
GB4789.2-2016,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
GB4789.15-2016,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
GB4789.38-2012,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
3.名称、结构式、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
3.1.名称:丹酚酸B(Salvianolic acid B)
3.2.分子式:C36H30O16
3.3.相对分子质量:718.62
3.4.结构式
4.技术要求
4.1.工艺要求
4.1.1.植物原料
以唇形科鼠尾草属植物丹参(Salvia miltiorrhiza Bge)为原料,其质量符合本公司原药材的质量标准。
4.1.2.工艺过程
取原药材粉碎,充分提取后渣液分离,提取液浓缩,过滤后浓缩,萃取或树脂法富集,浓缩,干燥,粉碎,混匀,包装,即得。
4.2.产品要求
4.2.1.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4.2.4.其他污染物
其他污染物限量要求,依据不同要求,应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。对于出口产品,应符合出口目的国相关法规的规定。
5.检验规则
5.1.批检验
经过一个或若干个工艺过程生产的,在一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为同一批次进行检验。每一批次产品入库前均需检验合格后,方可入库。
5.2.出厂检验
产品出厂前,应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。检验合格,并出具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随产品一起出厂。
5.3.判定规则
5.3.1.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
5.3.2.当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随机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检,并以复检结果为准。若复检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5.3.3.微生物项目中,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即判为不合格,不再复检。
6.包装、标签、贮存、运输和保质期
6.1.包装
6.1.1.包装材料应无毒、洁净,与内容物不发生化学反应,并不影响内容物的质量。
6.1.2.包装前,尽量赶尽包装袋内的空气或抽至真空。包装扎绳尽量拉紧,避免运输过程中产品受到污染。
6.1.3.大货用双层塑料袋内包,25kg/包,纸板桶外包;
6.1.4.10公斤以下单层塑料袋内包,铝箔袋外包。
6.2.标签
6.2.1.包装标签上应注明:产品名称、规格、净重、执行标准、生产商名称、生产商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贮运条件等。
6.2.2.外包装桶(箱)上应标明:防潮、防晒、勿重压、朝上(朝下)等字样或标志。
6.2.3.标签内容清晰可见,标签粘贴牢固。
6.3.贮存
6.3.1.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。
6.3.2.产品应阴凉、干燥、避光贮放。
6.4.运输
6.4.1.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。
6.4.2.搬运时应轻装轻卸,运输时防治挤压、暴晒、雨淋。
6.5.保质期
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、包装完整、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,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。